电科院:公司诉前任董事长胡醇归还公司公章等
(资料图片)
电科院2月8日公告,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(2023)苏0506民初1325号。公司诉前任董事长胡醇归还公司公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章(胡醇)、合同专用章一案的起诉状,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已收到并决定受理。
2022年11月1日,被告未遵守公司《印章管理使用制度》之规定,要求原告公司员工陈凤亚,将原告公章、法定代表人签名章(胡醇)、合同专用章三枚印章送至被告指定人员,其后上述印章再未返还至原告。2023年1月12日,原告召开第五届第十一次董事会,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免去被告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,选任宋静波为董事长,聘任李杰为总经理。董事会表决结束后,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公章,但其一直未予以回应。
根据《印章管理使用制度》规定,原告各类印章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代管,其中公章、合同专用章应由董事长秘书负责保管,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。因被告任职期间擅自将印章带离经营地点消极拖延用印,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后拒不返还印章,使大量经营合同、文件无法处理,带来包括银行续贷无法完成面临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,原告作为上市企业,一旦无法正常经营将造成股东包括大量股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损失,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,负面影响极其恶劣。
综上,被告已不是原告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,理应向原告返还侵占之印章。现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七条、一百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,望查明事实后,尽快判准原告之诉请,以解决原告经营困境。
标签: 人民法院